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16财保232号
申请人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渝0116民初1002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650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本院作出(2020)渝0116民初10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地盾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维
法官助理 崔琴 书 记 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