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终53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学府路18号2幢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6862774A。
法定代表人:*开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庆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