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6339号
原告:北京泰和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温馨家园高层北侧2B一层6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柚路3号。
法定代表人:叶贻军。
原告北京泰和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泰和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泰和瀚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安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