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6313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启良,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康,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明,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梁柚路3。
法定代表人:叶贻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圣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2021年10月1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拔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