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圣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巫溪县水利水电事务中心、***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溪县水利水电事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8MB1G952379。
法定代表人:周大国,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圣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59289540P。
法定代表人:彭贤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家富,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巫溪县水利水电事务中心、被上诉人重庆市圣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家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巫溪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8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于2022年3月2日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后,于同日向上诉人送达缴费通知书。上诉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霞
审判员  铁晓松
审判员  杜抗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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