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8民初149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4年5月22日出生,农民,住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4月20日出生,待业,住巫溪县。
被告:巫溪铭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巫溪县,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50023869926746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圣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组织机构代码5002380000089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巫溪铭洋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圣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