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市盛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28140号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4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7830957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被告:重庆市盛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双桂路32-2-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76105152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盛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世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6元,减半收取36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