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58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槐,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双桂路32号2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弟伟,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镇,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奇,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秦中明,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奇、秦中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