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盛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2民初58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槐,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双桂路32号2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金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弟伟,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镇,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奇,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告:秦中明,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奇、秦中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