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414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奇,重庆市江津区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红卫巷玫瑰园C区C1幢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66065M。
法定代表人:陈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照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果,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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