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财保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红卫巷玫瑰园C区C1幢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660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与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渝0104执保1051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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