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4财保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申请人: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红卫巷玫瑰园C区C1幢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660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与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渝0104执保1051号执行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