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3)陕0304执1216号
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森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4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耐德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渝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由被执行人耐德公司支付其工程款613500元;2.由被执行人耐德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耐德公司应承担执行费85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由被执行人耐德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渝森公司剩余工程款6135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渝森公司自愿承担执行费8535元,并同意放弃其余执行请求。为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执12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8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