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耐德公司、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3)陕0304执1216号 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森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耐德能源装备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4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耐德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渝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由被执行人耐德公司支付其工程款613500元;2.由被执行人耐德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耐德公司应承担执行费85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由被执行人耐德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渝森公司剩余工程款6135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渝森公司自愿承担执行费8535元,并同意放弃其余执行请求。为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执12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8月14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