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康瑞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2826民初20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务农,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重庆市渝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森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红卫巷玫瑰园C区C1幢2-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746606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康瑞管道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正兴镇卫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162029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乐,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蚂蟥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5343255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重庆清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渝森公司、康瑞公司、天然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诉。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