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终3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嘉陵二村邦兴北都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37437L。
法定代表人:谭敬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6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上诉人重庆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7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 玥
审 判 员  张映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员  赵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