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3882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嘉陵二村邦兴北都**,公民身份号码9150010567********。
法定代表人:谭敬伟。
原告***与被告重庆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川
书 记 员 唐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