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8285号
原告:两江新区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222号16-1-1-15,组织机构代码L8919289-9。
经营者:***,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琴,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重庆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嘉陵二村邦兴北都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37437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区。
原告两江新区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万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两江新区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两江新区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2170元,由原告两江新区建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