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3075号
原告: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91272261。
法定代表人:唐涛,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重庆月印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鹏鸿,重庆月印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不服渝沙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53623.1元。
经审查,被告**因不服渝沙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已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19)渝0106民初22860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渝沙劳人仲案字[2019]第775号仲裁裁决书,双方均不服该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出诉讼,仲裁裁决因当事人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由于被告**起诉在先,故应将本案并入(2019)渝0106民初22860号案件中一并审理,本案终结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渝0106民初23075号案并入(2019)渝0106民初22860号案审理;
终结(2019)渝0106民初23075号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秦 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岩
书 记 员  范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