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与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1民初889号之二
原告: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古城镇河西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L48359971U。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91272261。
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6幢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97696T。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金川路与***路交叉口云南能投缘达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安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与被告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撤回对被告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能投缘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2元,依法减半收取886元,由原告镇沅河西煤矸石砖厂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