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119号
申请人:呈**和建筑建材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街道小古城社区(云峰机械厂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L5931535XW。
经营者:***。
被申请人: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6幢2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9127226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申请人:四川鑫云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康路399号附1号(自编号25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EYA28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呈**和建筑建材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呈**和建筑建材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鑫云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4018968.01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稳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鑫云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4018968.01元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