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

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巨泰物联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重庆巨泰物联网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锦路4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7281306E。
法定代表人:段瑞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巨泰物联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长***2号7栋2楼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5092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8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对此已经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谢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彦
书记员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