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31510号
原告: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锦路4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7281306E。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天澜大道11号附3号物理层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347981XN。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鹏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