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3民初11464号
原告: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锦路4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7281306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远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市街60号B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NE4P7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富公司)与被告重庆重庆远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协商一致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协信天骄星城项目供水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并办理结算后,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重庆远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协信远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精神,符合集中管辖条件,应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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