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

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92执574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锦路42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7728130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68号15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61763678。 法定代表人:**好,总经理。 关于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设备款519619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1、被执行人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保险、船舶、工商、民政、渔船、车辆、证券、网络资金、住房公积金等方面无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渝中区的房屋,期限为三年,经查询产权情况得知,上述房屋分别备案登记给了案外人,两套房屋所在**均未办理初始登记,如涉及处置待初始登记办理后根据测绘报告确定房号、位置及面积;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解,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通过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有投资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5、鉴于被执行人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没有担保。2020年12月8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考虑申请被执行人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截至2020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沃富水务有限公司设备款519619元及利息。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92执57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姚 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 颂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应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