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辖终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茂和村9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9879339N。
法定代表人:范丽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4民初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是因为工程的建筑或安装行为所发生的纠纷。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临江家居产业园履约保证金”的形成是为了与上诉人建立施工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不能依据“临江家居产业园履约保证金”的附注直接判定该履约保证金是与施工合同相关的履约保证金。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一审原告起诉称,因拟从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开州区临江家居产业园项目中承接部分工程,按照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向其对公账户转账支付履约保证金,双方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现请求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诉状、转款凭证等相应材料,一审法院通过形式审查确认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因本案案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被上诉人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开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严 凌
书 记 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