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7542号
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茂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9879339N。
法定代表人:范丽蓉,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成 进
人民陪审员 温光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骆 浩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