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三亚湾水产品综合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5885号
 
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茂和村9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9879339N。
法定代表人:范丽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渝,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宝圣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霞。
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荐园林)与被告**、第三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宝圣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宝圣湖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由审判员李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渝、杨璐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三人宝圣湖街道办事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骁荐园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外墙改造工程款85 28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即以85 28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24日起进行计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期内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订立《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三亚湾市场A2幢外墙立面改造工程,工程包干总价69万元,由原告垫资在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办事处见证下施工。工程自2019年3月1日进场至2019年7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被告使用。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3个月内支付扣付质保金外的全部工程款315 610.67元。但迟至今日,经原告再三催收,被告仍欠付85 282元工程款未支付,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垫资施工的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约支付工程款。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支付的资金占用损失。
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宝圣湖街道办事处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举示的产权信息、邀标书、三亚湾市场立面改造工程业主参会签到册、宝圣湖街道办事处会议纪要、三亚湾A2幢外立面改造招投标会议企业代表签到表、三亚湾A2幢外立面改造招投标会议评审小组成员签到表、三亚湾A2幢外立面改造招投标开标会会议纪要、三亚湾市场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招标顺序表、施工工程合同、单位(子单位)工程开工报告、重庆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亚湾市场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业主自筹明细表、工程款催款公告、民事裁定书等,因与原件核对无异或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经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户室详细情况显示:三亚湾公司系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2幢-1-1的权利人,户室详细情况显示建筑面积为56.77平方米,套内面积49.5平方米。庭审中,骁荐园林陈述该2幢-1-1系物管用房。渝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查询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系2幢1-1的产权人。杨道明系2幢1-2、1-3的业主,建筑面积分别为170.3㎡、63.06㎡。邓吉艳系2幢2-1、2-2、2-3的业主,建筑面积分别为121.2㎡、408.23㎡、233.22㎡。重庆长基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系2幢3-1的业主,建筑面积1001.88㎡。**系2幢4-1的业主,建筑面积1001.88㎡。李勇达系2幢5-1的业主,建筑面积1001.88㎡。
2019年1月,三亚湾市场A2幢业主代表小组在重庆市招投标网上对三亚湾市场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进行邀标,对邀标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载明:资金来源:区政府补助49%,其余业主自筹。工程由中标单位垫资实施。还约定了工程资金支付的方式等。
2019年1月18日宝圣湖街道办事处组织A2幢业主召开了业主代表大会,对外立面改造工程进行决议。农业银行、杨道明等业主均参会并在签到,其中A2-2-0系物业公司的代表刘施泉参会。会议记录显示A2幢共7家业主,有2个委托,5个到场。代表推选3名代表:一名组长、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业主一致推选:物业刘施泉为会计、李勇达为组长、杨道明为出纳。
2019年1月25日,由宝圣湖街道办事处及三亚湾A2幢业主代表选出骁荐园林承接案涉外立面改造工程。三名业主代表刘施泉(物管用房)、杨超(系杨道明的儿子)、李勇达到场。
2019年1月25日,以宝圣湖街道三亚湾A2幢业主代表小组为甲方、骁荐园林为乙方,宝圣湖街道办事处为丙方(见证方),签订了《施工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三亚湾市场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的施工,合同包干总价69万元。施工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5月1日。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履约保证金100 000元。丙方负责聘请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安全、质量监管,监督甲乙双方履约情况。工程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将无息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100 000元。整个工程由施工单位垫资实施。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在甲方与丙方完善相关手续后10日内,丙方一次性将政府补贴的49%全额划拨给甲方,同时,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税务发票在10日内支付乙方工程合同价款的50%,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45%,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保修期1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完毕。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尾部甲方代表处由李勇达、杨超、刘施泉签字,乙方处骁荐公司盖章,丙方处宝圣湖街道办事处盖章。
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于2019年3月1日开工,于2019年7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
庭审中,骁荐公司举示了一份《三亚湾市场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业主自筹明细表》,骁荐公司陈述系宝圣湖街道办事处提供。该明细表上载明A2-2-0业主物业,房屋产权面积277.45㎡,自筹单价66.661459元,自筹金额18495.22185元;**房屋产权面积1001.88㎡,自筹单价66.661459元,自筹金额66786.78274元。该明细表中农行、邓吉艳、李勇达等产权人的房屋产权面积均与渝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查询的房屋建筑面积一致。A2幢业主房屋产权面积合计4734.53㎡。
   说明:1、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合同价为690 000,招标控制价外764 059.84元。2、业主自筹总额=合同价-政府补贴(招标控制价49%)=315 610.6784元;3、业主自筹单价=业主自筹总额/业主房屋产权总面积=315 610.6784÷4734.53=66.661459元。业主个人自筹额=业主自筹单价×业主房屋产权面积。
    2020年7月25日,骁荐园林向三亚湾A2栋的业主代表李勇达、刘施全、杨超发出《工程款催款公告》,要求按时支付工程款。骁荐园林陈述除了**、A2-2-0业主外,均已支付。
本院认为:经渝北区人民政府宝圣湖街道办事处组织A2幢全体业主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决议进行外立面改造工程,并推选出了3名代表:刘施泉、李勇达、杨道明。杨超作为杨道明的儿子,其代表杨道明作为业主代表与刘施泉、李勇达一同代表A2幢全体业主与骁荐园林签订的《施工工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23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税务发票在10日内支付乙方工程合同价款的50%,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45%,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保修期1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完毕。”质保期已于2020年7月22日届满,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均已成就。骁荐园林有权主张工程款。
    外立面改造工程业主自筹明细表系宝圣湖街道办事处出具,宝圣湖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工程的见证人及监督人,根据该工程的具体施工及面积确定了各产权人应承担的金额,该自筹金额的划分方式合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述金额已经确认,对各产权人而言系明确可分的债务,骁荐园林要求未交款的产权人对未交的款项共同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各产权人应对已经确立的金额各自承担责任。根据该明细表载明的内容,**应支付工程款66 787元。
尽管合同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45%,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保修期1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完毕,然而自筹明细表显示该部分债权系可分债权,各产权人仅对各自部分承担责任,骁荐园林须明确告知各产权人其应当的份额,因此如相关产权人未按期缴纳相应款项,骁荐园林应向各产权人履行催缴手续。骁荐园林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主张过权利,因此对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6 78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1.16元,减半收取1015.58元,由被告**负担735元、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瑜
书  记  员   詹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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