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4989号
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茂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9879339N。
法定代表人:范丽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渝,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告:杨超,男,汉族,1993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荐园林公司)与被告***、***、杨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骁荐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外墙改造工程款182428.44元;2.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期间的所有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1月25日,原、被告订立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三亚湾市场A2幢外墙立面改造的《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包干价69万元,在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宝圣湖街道办事处)的见证下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宝圣湖街道办事处2019年1月18日的《三亚湾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业主大会》会议纪要载明A2幢共7家业主,有2个委托,5个到场,业主一致推选***、杨某某、***为代表。宝圣湖街道办事处2019年1月25日的《三亚湾A2幢外立面改造招投标会议评审小组成员签到表》显示***、杨超、***在其上签字。
2019年1月25日形成的《施工工程合同》显示:该合同抬头处载明甲方为宝圣湖街道三亚湾A2幢业主代表小组,乙方为骁荐园林公司,丙方(见证方)为宝圣湖街道办事处,合同落款处甲方代表签字为***,其他代表签字为***、杨超。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三亚湾市场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690000元;整个工程由施工单位垫资实施,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在甲方与丙方完善相关手续后10日内,丙方一次性将政府补贴的49%全额划拨给甲方,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税务发票在10日内支付乙方工程合同价款的50%,在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45%,余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保修期1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完毕;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另一方违约金200000元。
2019年3月1日,案涉工程开工。2019年7月23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原告举示《三亚湾市场A2幢外立面改造工程业主自筹明细表》,该表列明了A2幢门牌号、业主姓名、房屋产权面积、自筹单价、自筹金额等,该表显示三亚湾市场**共7个产权人,分别为物业公司、农业银行、长基投资、邓某某、毛某、***、杨某某,其中农业银行、物业公司、长基投资、毛某自筹金额合计182428.44元。
骁荐园林公司及***、杨超均认可现未支付的工程款就是前述农业银行、物业公司、长基投资、毛某自筹金额之和,均认可***原系物业公司员工,杨超系杨某某之子。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涉及A2幢业主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改造,共有部分权利由全体业主享有,义务由全体业主承担。《施工工程合同》也仅载明***为甲方代表,***、杨超为其他代表,且***、杨超并非A2幢实际业主。现骁荐园林公司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且其未能提供所有业主的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园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