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5002号
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茂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9879339N。
法定代表人:范丽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渝,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重庆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重庆市渝**。
被告:***,男,住重庆市渝**。
被告:林东昌,男,住重庆市渝**。
被告:**,男,住重庆市渝**。
被告:范和新,男,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东昌、**、范和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外墙改造工程款467573.7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期间的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8日,原、被告订立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三亚湾市场A14幢外墙立面改造《施工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包价120万元,在重庆市渝北区宝圣湖街道办事处见证下施工。工程完工后,被告欠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均未提供身份证号码,其起诉主体不明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骁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万园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