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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658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晗,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黄岩区。
被告:程文娜,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黄岩区。
被告:台州悦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润街道半月路2-16、2-17、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贤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349号301、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大堂。
被告***、程文娜、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军,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程文娜、台州悦成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2年1月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后原、被告均申请庭外和解期限20天。原告***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40元,减半收取26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方刚
人民陪审员黎松益
人民陪审员陈世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吴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