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4434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悦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润街道半月路2-16、2-17、2-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悦成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清泰街507、509号富春大厦10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天元路349号301、4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台州悦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悦成旅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浙江方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就案涉《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引发的纠纷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浙1022民撤1号,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在(2022)浙1022民撤1号案件中,原告请求撤销(2019)浙1022民初439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本案须以(2022)浙1022民撤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赵 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