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02民初10807号
起诉人: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铜锣片区汽车站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0444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山,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601200310787646。
2019年10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一次性返还起诉人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1335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13日起到实际付清款为止),2、诉讼等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起诉人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被起诉人***住所地在抚州市临川区,所以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东湖辖区内;且双方未书面协议选择东湖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的法院,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万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