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金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19911号
原告:***金翔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天前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UPNX96R。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雪,重庆君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铜锣片区汽车站批发市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04448L。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金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金翔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翔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翔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翔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肖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安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