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57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院依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8592元。现申请人重庆鑫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4859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娜
书记员 陆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