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民申17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旭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康纪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翠婷,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阳,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鼎圣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中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负责人:刘宏,该支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津区几江柏树林村江南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经营者:袁顺国,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旭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鼎圣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圣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江津区几江柏树林村江南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江南汽修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旭胤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以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错误。(二)一、二审对涉案车辆第二次在江南汽修厂产生的修理费6210元、在江津区齐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产生的修理费1406元不予支持错误。(三)因涉案车辆无法使用而产生的租赁费损失仅酌定为7000元与实际产生的租赁费46000元相差甚远。旭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涉案车辆第二次在江南汽修厂产生的修理费6210元、在江津区齐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产生的修理费1406元是否应予支持;因涉案车辆无法使用而产生的租赁费损失。
关于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重庆百能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经一审法院委托作出重百司法鉴定中心[2018]保鉴字第3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并无违法,亦无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故一、二审以该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旭胤公司请求在江南汽修厂第二次修理费6210元及在江津区齐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费1406元能否支持的问题。旭胤公司所有的渝C79Y35号车第二次在江南汽修厂修理产生的费用为水箱及发动机修理费。根据鉴定报告,水箱漏水是导致发动机故障的原因。鉴定报告中载明水箱漏水不排除与2018年5月27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旭胤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一次在江南汽修厂检验渝C79Y35号车正常行驶后提车,应推定渝C79Y35号车已修好。渝C79Y35号车开出数日后才发生水箱漏水的情况,导致水箱漏水存在多种可能。旭胤公司主张该次修理费应举证证明水箱漏水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报告结论,仅仅是不排除水箱漏水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不能直接达到证明水箱漏水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目的。一审审理中,旭胤公司无法提供水箱旧件进而鉴定水箱漏水的具体原因,且旭胤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导致水箱漏水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旭胤公司请求修理费6210元不予支持。渝C79Y35号车在江津区齐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中,更换的左右前门锁芯在第一次修理更换总成时换过,距离上次更换有一定时间间隔,旭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渝C79Y35号车更换锁芯系合理更换且应由鼎圣达公司等承担责任,因此对更换锁芯的费用不予支持。渝C79Y35号车更换的左前减震器、压差传感器、ELG阀在旭胤公司将渝C79Y35号车开出修理厂时均正常使用,修理中未发现损坏情形,根据鉴定报告上述配件更换产生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无关,且旭胤公司未举证证明更换配件系合理更换且应由鼎圣达公司等承担责任,故对渝C79Y35号车在江津区齐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产生的修理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因涉案车辆无法使用而产生的租赁费损失的问题,因2018年5月27日的交通事故导致渝C79Y35号车不能使用的期间仅为2018年5月27日至2018年6月15日,故一审根据渝C79Y35号车不能使用的时间及咨询的租赁行情,酌定租赁费为7000元,符合客观实际,亦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旭胤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吉守明
审判员  干建强
审判员  敖宇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