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财政干部培训中心涿州基地、河北省财政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81民初2978号
原告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弘,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财政干部培训中心涿州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振泽,经理。
被告河北省财政厅。
法定代表人高立志,厅长。
被告河北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涿州培训基地。
法定代表人张振泽,经理。
被告河北诚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财政干部培训中心涿州基地、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涿州培训基地、河北诚信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并履行了支付工程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65元,减半收取8733元,由原告涿州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孙铁军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代理审判员  邢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