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法民初字第04356号
原告金泽树,男,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村白鹤岭组,组织机构代码57718506-2。
法定代表人***,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泰,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达州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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