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与*涌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5民辖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审被告: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村白鹤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7185062L。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53400690。
法定代表人:邹胜。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谊伟公司)、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祥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16民初6786号民事裁定,驳回**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上诉人起诉称,2017年12月,其在上诉人处承接了案外人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基础劳务部分。2017年12月16日起,被上诉人进场施工,工作内容为打桩,双方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年4月底。2018年4月17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结算单,但并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审被告重庆谊伟公司是该工程的承包方,原审被告重庆祥瑞公司是该工程的分包方,二原审被告先后将案涉工程基础劳务部分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故对上诉人所欠工程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3056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等;判令原审被告重庆谊伟公司、重庆祥瑞公司对前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重庆谊伟公司、重庆祥瑞公司共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作为案外人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基础劳务部分实际施工人,将承包方、分包方、转包方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其欠付的工程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江津区辖区,故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肖飒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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