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740号
原告: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大杨公桥36号4幢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7185062L。
法定代表人:刘亚东,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鑫城,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92907XR。
法定代表人:何胜,公司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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