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343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玉平,云南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高建,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申请人: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街道大杨公桥4幢10-13。
法定代表人:刘亚东。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高建、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高建、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21388.8元的财产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由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1121388.8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高建、重庆谊伟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121388.8元的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