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13155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刘行,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9465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万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742856713G。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綦江区*****农贸市场,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高滩村三社。
经营者:***,该市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刘行、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綦江区*****农贸市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潘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权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