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杨在先某某与余明现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0民初13155号
原告:***,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男,1970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女,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刘行,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御庭苑2号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9465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万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742856713G。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被告:綦江区*****农贸市场,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高滩村三社。
经营者:***,该市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刘行、重庆渝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人民政府、綦江区*****农贸市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潘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权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