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6273号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3154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实习)
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新桥水库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新桥村3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2668913790K。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新桥水库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受理后,后我院向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319.56元。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通知后,逾期至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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