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386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7日生,住酉阳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3154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926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冉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