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2民初386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7日生,住酉阳县。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3154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926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冉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