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196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5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8913154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7.7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