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韵业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韵业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翰群售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8372号
原告:重庆韵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社稷坛街56号2幢1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9240870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翰群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凉水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MA5U6L0Y1P。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韵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翰群售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韵业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韵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