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初713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合师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019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帝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上什字西路154号2幢1单元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7611303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韵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社稷坛街56号2幢1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924870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帝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韵业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可达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仁军
人民陪审员*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程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