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辖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310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金龙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31612909G。
法定代表人:张兴洪,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五洲中合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2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4NNB4P。
法定代表人:孙家兵,董事长。
上诉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五洲中合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8民初12411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因此,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杨兵
审判员 李春伟
审判员 潘小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