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468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金龙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31612909G。
法定代表人:张兴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东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周海瑞,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1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78036.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66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11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78036.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665元,本案执行费1118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8执46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德
审判员  肖 静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