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村民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8民初8873号
原告:***,男,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桂,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曹永胜。
被告: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金龙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31612909G。
法定代表人:张兴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重庆市永川区三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嘉阜村委会)、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桂,被告嘉阜村委会负责人曹永胜,泽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印、杨杨,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连带给付其劳务报酬288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嘉阜村委会于2019年6月6日与泽德公司签订“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村民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办公楼建设施工合同”,泽德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与***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泽德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聘请其在该工地做小工,双方约定每天报酬160元。其共计务工18天,应获劳务报酬2880元。其多次催收,向金龙镇人民政府反映,被告之间相互推诿,至今未付所欠报酬。
被告嘉阜村委会辩称,其办公楼工程承包给了泽德公司,与泽德公司签订了合同,其只按合同向泽德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同意原告请求其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
被告泽德公司辩称,其公司从嘉阜村委会承包办公楼建设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与***进行了结算,结算总价390000元,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共计支付了***354800元,尚欠35200元。原告系***雇佣的工人,与其公司无任何关系,应由***支付劳务报酬。
被告***辩称,泽德公司应该计算工程款的项目没有足额计算,导致其无法支付劳务报酬。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6日,嘉阜村委会(发包人)与泽德公司(承包人)签订《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村民委员会(村便民服务中心)办公楼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嘉阜村委会将其办公楼工程承包给泽德公司实施,工期150天,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评审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价1167958.91元。
2019年6月11日,泽德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上述工程的施工劳务承包给乙方。
***承包上述工程劳务后,请***等民工为其提供劳务,约定劳务报酬按每天160元计算。***务工18天,劳务报酬共计2880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与***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后,***应当按约定向***支付劳务报酬,故***请求***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2880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泽德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当承担拖欠劳务报酬的连带责任,故***请求泽德公司与***连带支付上述劳务报酬,本院亦予以支持。嘉阜村委会与***之间没有劳务合同关系,***请求嘉阜村委会承担给付劳务报酬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880元,并由被告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