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8民初8872号
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桂,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曹永胜。
被告: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金龙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31612909G。
法定代表人:张兴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杨,重庆市永川区三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嘉阜村委会)、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清桂,被告嘉阜村委会负责人曹永胜,泽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印、杨杨,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连带给付其劳务报酬149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嘉阜村委会于2019年6月6日与泽德公司签订“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村民委员会(便民服务中心)办公楼建设施工合同”,泽德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与***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泽德公司将工程劳务分包给***。***聘请其在该工程做涂料工,双方约定做计件。其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在该工程务工,除预支的3000元外,被告尚欠其劳务报酬14938元。其多次催收,向金龙镇人民政府反映,被告之间相互推诿,至今未付所欠报酬。
被告嘉阜村委会辩称,其办公楼工程承包给了泽德公司,与泽德公司签订了合同,其只按合同向泽德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同意原告请求其支付劳务报酬的诉讼请求。
被告泽德公司辩称,其公司从嘉阜村委会承包办公楼建设后,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与***进行了结算,结算总价390000元,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共计支付了***354800元,尚欠35200元。原告系***雇佣的工人,与其公司无任何关系,应由***支付劳务报酬。
被告***辩称,泽德公司应该计算工程款的项目没有足额计算,导致其无法支付劳务报酬。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6日,嘉阜村委会(发包人)与泽德公司(承包人)签订《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村民委员会(村便民服务中心)办公楼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嘉阜村委会将其办公楼工程承包给泽德公司实施,工期150天,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验收评审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价1167958.91元。
2019年6月11日,泽德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上述工程的施工劳务承包给乙方。
***承包上述工程劳务后,请***等民工为其提供劳务,做涂料工,双方约定了劳务报酬。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除预支3000元之外,***尚欠***劳务报酬14938元。
本院认为,***与***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提供劳务后,***应当按约定向***支付劳务报酬,故***请求***支付尚欠的劳务报酬14938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泽德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应当承担拖欠劳务报酬的连带责任,故***请求泽德公司与***连带支付上述劳务报酬,本院亦予以支持。嘉阜村委会与***之间没有劳务合同关系,***请求嘉阜村委会承担给付劳务报酬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劳务报酬14938元,并由被告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