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民初998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金龙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31612909G。
法定代表人:张兴洪,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泽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