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8民初8348号
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和顺大道1002-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871679X4。
法定代表人:赵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治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杰